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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武漢湖泊保護條例(修訂草案)》會議召開

   2014-08-04 619
核心提示:近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《武漢湖泊保護條例(修訂草案)》時的一致意見:湖泊保護必須嚴上加嚴,對填湖、污染湖泊者不能仁慈,不能為填湖開口子。市人大副主任張河潔在審議中應對填
      近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《武漢湖泊保護條例(修訂草案)》時的一致意見:“湖泊保護必須嚴上加嚴”,“對填湖、污染湖泊者不能‘仁慈’”,“不能為填湖‘開口子’”。

 

市人大副主任張河潔在審議中“應對填湖行為不留余地,不搞彈性,不開口子。”她建議定下硬性規(guī)定:湖泊周邊一定范圍,不允許搞任何開發(fā)、不許興建任何建筑。湖泊是武漢不可再生的“寶貝”,對它的保護一定要嚴上加嚴。

 

修訂草案將原來針對違法填湖和環(huán)湖違建者1萬元至5萬元的處罰標準翻了10倍,最高達到50萬元。程一方委員提出,填湖處罰雖有提高,但對湖泊危害巨大的違法排污卻未得到同樣重視。他認為,對違法排污也應大幅提高處罰標準,以達到震懾效果。

 

審議中,市人大城環(huán)委認為,要將條例的保護范圍擴大,不僅要保護166個湖,湖邊的塘、堰、湖汊也都不能“動”。同時還應對湖泊周圍的所有湖邊塘、堰、湖汊等水體進行保護,任何單位與個人都不得擅自侵占、填壓。建議在條例中明確。

 

審議中,李長安委員認為現(xiàn)在湖泊岸線保護存在誤區(qū)。他建議,湖泊岸線原有生態(tài)對保護湖泊水質、濕地生態(tài)多樣性都很有意義,湖泊保護應該尊重原生態(tài),避免隔絕水體、陸地生態(tài)系統(tǒng)的做法。

 

審議中,不少常委提出,除了激發(fā)市民保護湖泊熱情,條例還應明確規(guī)定,對于市民對填湖、偷排的舉報,湖泊管理責任部門必須限時到達查處,并公開查處結果。同時,應建立湖泊狀況定期公開制度,定期將湖泊面積、水質等動態(tài)變化向公眾公開,供公眾監(jiān)督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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