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,我局委托國家林業(yè)局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對天津、吉林、黑龍江、浙江、安徽、福建、江西、河南、湖南、重慶、四川、貴州、云南、陜西、甘肅、寧夏等16個省(含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,下同)的林木種苗質量進行了重點抽查,同時部署其他省、森工(林業(yè))集團公司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了自查?,F(xiàn)將抽查情況通報如下:
一、抽查內容、抽查方式、檢測項目、判定依據(jù)
(一)抽查內容
1.林木種子、苗木質量情況。
2.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、標簽制度執(zhí)行情況。
3.林木種苗生產、經營檔案情況。
4.林木種苗質量自檢情況。
5.林木種子來源情況。
6.采種林確定和采種期公告情況。
(二)抽查方式
抽查采取現(xiàn)場抽查與內業(yè)檢測相結合的方式進行。種子抽查由抽查人員現(xiàn)場隨機抽取種子樣品封存后,帶回檢驗室檢測質量指標;苗木抽查由抽查人員現(xiàn)場檢測苗木質量指標。
抽查人員現(xiàn)場檢查被檢單位許可、標簽、檔案、自檢、種子采收等各項制度執(zhí)行情況,并提出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。
檢測結果出來后,承檢單位向被檢單位反饋抽查結果、抽查結論及建議。
(三)檢測項目
1.林木種子:凈度、發(fā)芽率(生活力)、含水量。
2.苗木:綜合控制條件、地徑、苗高、根系;油茶實生苗、未除萌苗比例。
(四)檢查項目
1.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、標簽制度執(zhí)行情況。
2.林木種苗生產、經營檔案情況。
3.林木種苗質量自檢情況。
4.林木種子來源情況。
5.采種林確定和采種期公告情況。
(五)判定依據(jù)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及其配套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。
2.質量標準。《林木種子檢驗規(guī)程》(GB 2772-1999)、《林木種子質量分級》(GB 7908-1999)、《主要造林樹種苗木質量分級》(GB 6000-1999)、《育苗技術規(guī)程》(GB-T 6001-1985)、《容器育苗技術》(LY-T 1000-2013)等國家、行業(yè)或者地方標準。
二、抽查結果及存在的問題
(一)國家抽查情況。2015年,共抽查林木種子樣品130個、苗木苗批669個,涉及139個縣、336個單位(含個人,下同)。
1.林木種苗質量情況。林木種子樣品合格率為88.3%,較2014年的88.4%下降0.1個百分點,林木種子質量檢查和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單位共22個(詳見附件1),其中,黑龍江省被抽查的林木種子樣品質量全部合格;檢查或檢測項目不合格的單位有10個(詳見附件2)。
苗木苗批合格率為91.2%,較2014年的95.2%下降4個百分點,其中,造林地抽查合格率為90.8%,主要不合格指標是地徑、苗高和根系。苗木質量檢查和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單位共213個(詳見附件3),不合格的單位有101個(詳見附件4)。
2.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和標簽制度落實情況。抽查的從事林木種苗生產、經營的213個單位中,具備許可證的有210個,占98.6%。無證經營的3個生產經營單位分別是江西新余興和園林有限公司、江西省貴溪市三綠有機食品開發(fā)有限公司、貴州省劍河縣林業(yè)局林科所。
應當使用標簽的232個單位中,使用標簽的有211個,占91.5%。沒有使用標簽的18個單位中,其中安徽有6個,天津、江西、重慶、陜西各有2個,浙江、河南、貴州、甘肅各有1個。
3.林木種子生產、經營和使用者檔案建立情況。抽查的336個單位中,建立檔案的有336個,建檔率100%。檔案內容齊全的有270個,占80.3%。檔案不齊全的66個單位中,其中江西有17個,安徽有14個,天津有12個,貴州有8個,浙江有4個,湖南有3個,重慶和陜西各2個,黑龍江、福建、云南、甘肅各1個。
4.林木種苗質量自檢情況。應當進行種苗質量自檢的214個單位中,開展質量自檢的有188個,占87.8%。沒有開展自檢工作的26個單位中,其中江西有6個,安徽有5個,貴州有5個,天津有4個,重慶有3個,湖南有2個,陜西有1個。
5.林木種子來源情況。抽查的130個種子樣品中,來源于種子園的有19個,占14.6%;來源于母樹林的有7個,占5.4%;來源于采種基地的有8個,占6.2%;來源于一般采種林的有97個,占74.6%。
抽查的669個苗批中,育苗種子來源于種子園的有110個,占16.4%;來源于母樹林的有28個,占4.2%;來源于采穗圃的有248個,占36.8%;來源于采種基地的有7個,占1.0%;來源于一般采種林的有253個,占37.8%;來源不詳?shù)挠?3個,占3.4%,其中江西有13個,安徽有7個,重慶有3個。
6.確定采種林和公布采種期情況。按照規(guī)定應當確定采種林以及公布采種期的縣17個,其中,有16個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規(guī)定確定了采種林,并在采種季節(jié)向社會公布采種期,占94.1%。沒有確定采種林公布采種期的為吉林省的柳河縣。
(二)自查情況。除國家抽查外,2015年我局還部署北京、河北、山西、內蒙古、遼寧、上海、江蘇、山東、湖北、廣東、廣西、海南、西藏、新疆、青海等15個省以及龍江森工集團、大興安嶺林業(yè)集團、內蒙古森工集團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了自查,各地均按照要求開展了自查工作。
三、存在的主要問題
(一)對林木種苗質量的認識有待提高。自林木種苗質量抽查工作開展以來,有些問題年年查,年年有,特別是其中一些問題不難解決,究其一直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林業(yè)主管部門沒有充分認識到林木種苗質量對林業(yè)發(fā)展和生態(tài)建設的重要性,對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工作僅停留在口頭上,未能認真扎實地開展細致有效的工作,缺乏具體措施,監(jiān)督檢查力度不夠。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及其配套規(guī)定、標準落實不到位,宣傳和培訓不足,導致林木種苗經營者對種苗法律、法規(guī)、標準缺乏了解,從而存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依法、不執(zhí)行標準和制度的現(xiàn)象。從抽查情況看,大部分省高度重視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工作,有措施、有行動、有成果。還有小部分省仍然存在僥幸心理,得過且過,敷衍了事,種苗質量管理措施不到位,種苗質量不高。還有一些省對國家抽查有抵觸情緒,以種種理由推辭或拖延抽查工作,造成要么去了沒有種子、苗木,要么隨便找個地方對付抽查等等。這些現(xiàn)象的存在反映出當?shù)貙ΨN苗質量監(jiān)督抽查工作認識上還有問題。
(二)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的各項制度落實不到位。一是部分地縣林業(yè)主管部門越級發(fā)放、超范圍發(fā)放林木種苗生產、經營許可證,許可證注明事項填寫存在隨意涂改、有效期不按規(guī)定填寫,對生產經營監(jiān)管不到位,導致個別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過期未延續(xù),無證生產經營的現(xiàn)象。二是部分林業(yè)主管部門未按照《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》規(guī)定的式樣、顏色制作標簽,印制的標簽內容不全,缺乏質量指標或生產經營許可證號等項目;銷售的林木種苗未按規(guī)定附具標簽,普通種和良種標簽顏色混用,標簽填寫錯誤、不規(guī)范、存在缺項漏項。三是不按規(guī)定建立檔案,一些單位雖然建立了檔案,但內容填寫不規(guī)范、不完整,檔案零亂,缺乏整理,存在臨時應付現(xiàn)象。四是生產經營者對自檢工作不重視,自檢操作不規(guī)范,自檢記錄填寫不規(guī)范,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甚至沒有原始記錄。五是一些造林單位作業(yè)設計中沒有對林木良種使用、苗木質量等提出要求,造林過程中對苗木質量把關不嚴。
(三)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。部分林木良種基地林木老化、撫育不足,種子產量、質量下降;種子儲藏條件簡陋,導致種子質量下降;有的苗圃種子來源不清;苗圃選址不當,有的地勢低洼,排水不暢,苗木保存率低,有的地處山地,土層瘠薄,影響根系生長;有的苗圃管理不到位,雜草叢生,容器苗控根不當,穿袋現(xiàn)象嚴重;有的苗圃育苗密度過大,間苗不及時,苗木分化嚴重;個別苗圃起苗方式粗暴,甚至采取徒手拔苗的方式,斷根現(xiàn)象嚴重;油茶、核桃實生苗和未除萌苗比例高的現(xiàn)象仍然存在,江西、湖南省個別苗圃實生苗、未除萌苗比例超過10%,四川省個別苗圃的核桃實生苗比例達60%。
四、幾點要求
(一)進一步提高認識,切實加強苗木質量管理。林木種苗質量的優(yōu)劣直接影響造林的質量和林地生產力,對林業(yè)建設的影響不是一年兩年而是幾年幾十年,各級林業(yè)主管部門要真正樹立“林以種為本、種以質為先”的質量管理理念,充分認識林木種苗質量在造林綠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。要嚴格按照《國家林業(yè)局關于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意見》(林場發(fā)〔2014〕81號)的要求,持之以恒,制定具體可行措施,切實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工作。要進一步提高對種苗質量監(jiān)督抽查工作的認識,嚴肅認真地對待林木種苗質量監(jiān)督抽查工作,加大監(jiān)督抽查力度,對抽查中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要及時整改,對整改不力的單位要嚴肅處理,建立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責任追究制和問責制。
(二)加緊制修訂《種子法》配套法規(guī)以及標準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(修訂草案)》已經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次審議,即將出臺。各地應超前行動起來,認真梳理草案的條款,加緊研究需要制修訂的各項配套法規(guī)和標準,對本省林木種苗發(fā)展開展細致調研,在充分了解生產經營者、種子市場具體、真實情況的基礎上,全面開展配套文件的制定、修訂工作,防止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頒布后出現(xiàn)管理真空。
(三)要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的各項制度。各地要加大執(zhí)法檢查力度,依法取締無證生產經營,嚴格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發(fā)放程序,加強許可事后監(jiān)管,引導企業(yè)合法經營;嚴格執(zhí)行銷售的林木種苗要附有標簽,統(tǒng)一林木種苗標簽顏色,指導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正確填寫和使用標簽,標簽標注的內容要與實際相符;要督促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建立生產經營檔案,分年度造冊建檔,檔案內容要連續(xù)、完整、真實;要進一步加強檢查指導,推動生產經營企業(yè)對種苗質量進行規(guī)范自檢。
(四)要進一步強化林木種苗使用環(huán)節(jié)管理。造林規(guī)劃、作業(yè)設計要明確樹種(品種)、質量要求,要使用有生產經營許可證、標簽、質量檢驗證書、植物檢疫證書的林木種苗。造林過程中,要嚴把苗木質量關,加強造林監(jiān)理,嚴禁無證、無簽和質量不過關的苗木上山造林。造林驗收要將林木種苗質量和林木良種使用情況作為重要內容,使用質量不合格種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種的,不予驗收。要建立造林使用林木種苗檔案,購苗時應簽訂合同,實行林木種苗質量可追溯制度。
(五)加強林木種苗從業(yè)人員宣傳培訓工作。要加強對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的宣傳培訓,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,普及種苗生產技術和法律法規(guī)知識,提高種苗從業(yè)人員的質量意識和法律意識,使其既積極掌握專業(yè)技術提高生產經營水平,又全面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(guī)和各項規(guī)章制度,依法依規(guī)生產經營。要定期開展林木種苗質量檢驗人員培訓,著重加強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及其配套法規(guī)、林木種苗技術標準、檢驗程序、檢驗方法、檢驗數(shù)據(jù)整理、檢驗結果判定等方面的培訓,要注重理論和實踐相結合,著重實際操作能力培訓,進一步強化質量管理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。
各省級林業(yè)主管部門要針對此次抽查中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,督促各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整改,對整改不到位單位所在縣,要對其進行項目投資調控,對問題突出的要依法查處,并將整改和查處情況于2015年11月底前報送我局。
特此通報。
“2015年國家抽查林木種子質量檢查和檢測項目合格的單位名單”在以下網(wǎng)址附件中下載(https://www.forestry.gov.cn/main/72/content-809290.html)
一、抽查內容、抽查方式、檢測項目、判定依據(jù)
(一)抽查內容
1.林木種子、苗木質量情況。
2.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、標簽制度執(zhí)行情況。
3.林木種苗生產、經營檔案情況。
4.林木種苗質量自檢情況。
5.林木種子來源情況。
6.采種林確定和采種期公告情況。
(二)抽查方式
抽查采取現(xiàn)場抽查與內業(yè)檢測相結合的方式進行。種子抽查由抽查人員現(xiàn)場隨機抽取種子樣品封存后,帶回檢驗室檢測質量指標;苗木抽查由抽查人員現(xiàn)場檢測苗木質量指標。
抽查人員現(xiàn)場檢查被檢單位許可、標簽、檔案、自檢、種子采收等各項制度執(zhí)行情況,并提出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。
檢測結果出來后,承檢單位向被檢單位反饋抽查結果、抽查結論及建議。
(三)檢測項目
1.林木種子:凈度、發(fā)芽率(生活力)、含水量。
2.苗木:綜合控制條件、地徑、苗高、根系;油茶實生苗、未除萌苗比例。
(四)檢查項目
1.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、標簽制度執(zhí)行情況。
2.林木種苗生產、經營檔案情況。
3.林木種苗質量自檢情況。
4.林木種子來源情況。
5.采種林確定和采種期公告情況。
(五)判定依據(jù)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及其配套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。
2.質量標準。《林木種子檢驗規(guī)程》(GB 2772-1999)、《林木種子質量分級》(GB 7908-1999)、《主要造林樹種苗木質量分級》(GB 6000-1999)、《育苗技術規(guī)程》(GB-T 6001-1985)、《容器育苗技術》(LY-T 1000-2013)等國家、行業(yè)或者地方標準。
二、抽查結果及存在的問題
(一)國家抽查情況。2015年,共抽查林木種子樣品130個、苗木苗批669個,涉及139個縣、336個單位(含個人,下同)。
1.林木種苗質量情況。林木種子樣品合格率為88.3%,較2014年的88.4%下降0.1個百分點,林木種子質量檢查和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單位共22個(詳見附件1),其中,黑龍江省被抽查的林木種子樣品質量全部合格;檢查或檢測項目不合格的單位有10個(詳見附件2)。
苗木苗批合格率為91.2%,較2014年的95.2%下降4個百分點,其中,造林地抽查合格率為90.8%,主要不合格指標是地徑、苗高和根系。苗木質量檢查和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單位共213個(詳見附件3),不合格的單位有101個(詳見附件4)。
2.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和標簽制度落實情況。抽查的從事林木種苗生產、經營的213個單位中,具備許可證的有210個,占98.6%。無證經營的3個生產經營單位分別是江西新余興和園林有限公司、江西省貴溪市三綠有機食品開發(fā)有限公司、貴州省劍河縣林業(yè)局林科所。
應當使用標簽的232個單位中,使用標簽的有211個,占91.5%。沒有使用標簽的18個單位中,其中安徽有6個,天津、江西、重慶、陜西各有2個,浙江、河南、貴州、甘肅各有1個。
3.林木種子生產、經營和使用者檔案建立情況。抽查的336個單位中,建立檔案的有336個,建檔率100%。檔案內容齊全的有270個,占80.3%。檔案不齊全的66個單位中,其中江西有17個,安徽有14個,天津有12個,貴州有8個,浙江有4個,湖南有3個,重慶和陜西各2個,黑龍江、福建、云南、甘肅各1個。
4.林木種苗質量自檢情況。應當進行種苗質量自檢的214個單位中,開展質量自檢的有188個,占87.8%。沒有開展自檢工作的26個單位中,其中江西有6個,安徽有5個,貴州有5個,天津有4個,重慶有3個,湖南有2個,陜西有1個。
5.林木種子來源情況。抽查的130個種子樣品中,來源于種子園的有19個,占14.6%;來源于母樹林的有7個,占5.4%;來源于采種基地的有8個,占6.2%;來源于一般采種林的有97個,占74.6%。
抽查的669個苗批中,育苗種子來源于種子園的有110個,占16.4%;來源于母樹林的有28個,占4.2%;來源于采穗圃的有248個,占36.8%;來源于采種基地的有7個,占1.0%;來源于一般采種林的有253個,占37.8%;來源不詳?shù)挠?3個,占3.4%,其中江西有13個,安徽有7個,重慶有3個。
6.確定采種林和公布采種期情況。按照規(guī)定應當確定采種林以及公布采種期的縣17個,其中,有16個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規(guī)定確定了采種林,并在采種季節(jié)向社會公布采種期,占94.1%。沒有確定采種林公布采種期的為吉林省的柳河縣。
(二)自查情況。除國家抽查外,2015年我局還部署北京、河北、山西、內蒙古、遼寧、上海、江蘇、山東、湖北、廣東、廣西、海南、西藏、新疆、青海等15個省以及龍江森工集團、大興安嶺林業(yè)集團、內蒙古森工集團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了自查,各地均按照要求開展了自查工作。
三、存在的主要問題
(一)對林木種苗質量的認識有待提高。自林木種苗質量抽查工作開展以來,有些問題年年查,年年有,特別是其中一些問題不難解決,究其一直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林業(yè)主管部門沒有充分認識到林木種苗質量對林業(yè)發(fā)展和生態(tài)建設的重要性,對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工作僅停留在口頭上,未能認真扎實地開展細致有效的工作,缺乏具體措施,監(jiān)督檢查力度不夠。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及其配套規(guī)定、標準落實不到位,宣傳和培訓不足,導致林木種苗經營者對種苗法律、法規(guī)、標準缺乏了解,從而存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依法、不執(zhí)行標準和制度的現(xiàn)象。從抽查情況看,大部分省高度重視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工作,有措施、有行動、有成果。還有小部分省仍然存在僥幸心理,得過且過,敷衍了事,種苗質量管理措施不到位,種苗質量不高。還有一些省對國家抽查有抵觸情緒,以種種理由推辭或拖延抽查工作,造成要么去了沒有種子、苗木,要么隨便找個地方對付抽查等等。這些現(xiàn)象的存在反映出當?shù)貙ΨN苗質量監(jiān)督抽查工作認識上還有問題。
(二)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的各項制度落實不到位。一是部分地縣林業(yè)主管部門越級發(fā)放、超范圍發(fā)放林木種苗生產、經營許可證,許可證注明事項填寫存在隨意涂改、有效期不按規(guī)定填寫,對生產經營監(jiān)管不到位,導致個別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過期未延續(xù),無證生產經營的現(xiàn)象。二是部分林業(yè)主管部門未按照《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》規(guī)定的式樣、顏色制作標簽,印制的標簽內容不全,缺乏質量指標或生產經營許可證號等項目;銷售的林木種苗未按規(guī)定附具標簽,普通種和良種標簽顏色混用,標簽填寫錯誤、不規(guī)范、存在缺項漏項。三是不按規(guī)定建立檔案,一些單位雖然建立了檔案,但內容填寫不規(guī)范、不完整,檔案零亂,缺乏整理,存在臨時應付現(xiàn)象。四是生產經營者對自檢工作不重視,自檢操作不規(guī)范,自檢記錄填寫不規(guī)范,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甚至沒有原始記錄。五是一些造林單位作業(yè)設計中沒有對林木良種使用、苗木質量等提出要求,造林過程中對苗木質量把關不嚴。
(三)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。部分林木良種基地林木老化、撫育不足,種子產量、質量下降;種子儲藏條件簡陋,導致種子質量下降;有的苗圃種子來源不清;苗圃選址不當,有的地勢低洼,排水不暢,苗木保存率低,有的地處山地,土層瘠薄,影響根系生長;有的苗圃管理不到位,雜草叢生,容器苗控根不當,穿袋現(xiàn)象嚴重;有的苗圃育苗密度過大,間苗不及時,苗木分化嚴重;個別苗圃起苗方式粗暴,甚至采取徒手拔苗的方式,斷根現(xiàn)象嚴重;油茶、核桃實生苗和未除萌苗比例高的現(xiàn)象仍然存在,江西、湖南省個別苗圃實生苗、未除萌苗比例超過10%,四川省個別苗圃的核桃實生苗比例達60%。
四、幾點要求
(一)進一步提高認識,切實加強苗木質量管理。林木種苗質量的優(yōu)劣直接影響造林的質量和林地生產力,對林業(yè)建設的影響不是一年兩年而是幾年幾十年,各級林業(yè)主管部門要真正樹立“林以種為本、種以質為先”的質量管理理念,充分認識林木種苗質量在造林綠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。要嚴格按照《國家林業(yè)局關于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意見》(林場發(fā)〔2014〕81號)的要求,持之以恒,制定具體可行措施,切實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工作。要進一步提高對種苗質量監(jiān)督抽查工作的認識,嚴肅認真地對待林木種苗質量監(jiān)督抽查工作,加大監(jiān)督抽查力度,對抽查中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要及時整改,對整改不力的單位要嚴肅處理,建立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責任追究制和問責制。
(二)加緊制修訂《種子法》配套法規(guī)以及標準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(修訂草案)》已經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次審議,即將出臺。各地應超前行動起來,認真梳理草案的條款,加緊研究需要制修訂的各項配套法規(guī)和標準,對本省林木種苗發(fā)展開展細致調研,在充分了解生產經營者、種子市場具體、真實情況的基礎上,全面開展配套文件的制定、修訂工作,防止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頒布后出現(xiàn)管理真空。
(三)要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的各項制度。各地要加大執(zhí)法檢查力度,依法取締無證生產經營,嚴格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發(fā)放程序,加強許可事后監(jiān)管,引導企業(yè)合法經營;嚴格執(zhí)行銷售的林木種苗要附有標簽,統(tǒng)一林木種苗標簽顏色,指導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正確填寫和使用標簽,標簽標注的內容要與實際相符;要督促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建立生產經營檔案,分年度造冊建檔,檔案內容要連續(xù)、完整、真實;要進一步加強檢查指導,推動生產經營企業(yè)對種苗質量進行規(guī)范自檢。
(四)要進一步強化林木種苗使用環(huán)節(jié)管理。造林規(guī)劃、作業(yè)設計要明確樹種(品種)、質量要求,要使用有生產經營許可證、標簽、質量檢驗證書、植物檢疫證書的林木種苗。造林過程中,要嚴把苗木質量關,加強造林監(jiān)理,嚴禁無證、無簽和質量不過關的苗木上山造林。造林驗收要將林木種苗質量和林木良種使用情況作為重要內容,使用質量不合格種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種的,不予驗收。要建立造林使用林木種苗檔案,購苗時應簽訂合同,實行林木種苗質量可追溯制度。
(五)加強林木種苗從業(yè)人員宣傳培訓工作。要加強對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的宣傳培訓,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,普及種苗生產技術和法律法規(guī)知識,提高種苗從業(yè)人員的質量意識和法律意識,使其既積極掌握專業(yè)技術提高生產經營水平,又全面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(guī)和各項規(guī)章制度,依法依規(guī)生產經營。要定期開展林木種苗質量檢驗人員培訓,著重加強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及其配套法規(guī)、林木種苗技術標準、檢驗程序、檢驗方法、檢驗數(shù)據(jù)整理、檢驗結果判定等方面的培訓,要注重理論和實踐相結合,著重實際操作能力培訓,進一步強化質量管理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。
各省級林業(yè)主管部門要針對此次抽查中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,督促各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整改,對整改不到位單位所在縣,要對其進行項目投資調控,對問題突出的要依法查處,并將整改和查處情況于2015年11月底前報送我局。
特此通報。
“2015年國家抽查林木種子質量檢查和檢測項目合格的單位名單”在以下網(wǎng)址附件中下載(https://www.forestry.gov.cn/main/72/content-809290.html)